我国土地、矿产市场准入主要规定
摘自《中国国土资源网》
2004年10月12日
土地
一、建设用地取得
(1)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在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具下列材料:建设单位有关资质证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初步设计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占用耕地的,必须提出补充耕地方案;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自2002年7月1日起,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
(2)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
(3)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划拨方式取得: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才可取得土地使用权。
(4)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二、从业机构准入
1.房地产开发企业
(1)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必须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可以在全国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二级资质(含)以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承担业务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各资质等级企业应当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不得越级承担任务。
2.房地产中介机构
(1)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有固定的服务场所;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2)土地估价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具有土地估价专业人员,其中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的人数不得少于2人,且不少于总人数的25%,有土地估价师资格和具有自己主持的土地估价实例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0%;具有一定比例的建筑、经济、会计及管理等专业的技术人员;具有一定的土地估价工作经验。土地估价机构资格实行分级制。A级土地估价机构,可在全国[FS:PAGE]范围内从事土地估价工作;B级土地估价机构,只能在估价机构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估价工作。
三、从业人员准入
(1)房地产估价师:必须是经国家统一考试、执业资格认证,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不得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2)土地估价师:必须经过国家统一考试,取得执业资格。报考基本条件:获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后或土地管理、土地估价博士学位后,从事土地估价工作1年以上的;获得土地管理、土地估价硕士学位后,从事土地估价工作2 年以上的;获得初级技术职称后或获得学士学位证书后,从事土地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土地估 价工作5年以上的;具有中专学历,从事土地估价或土地管理工作10年以上的。
矿产
1.勘查资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地质勘查工作,应进行注册登记,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申请人除应具有法人资格外,还应符合地质勘查资质的条件要求。
申请地质勘查资质时,申请人应当向注册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资料: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申请书,法人证明文件或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及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或复印件,资产证明文件或复印件,技术人员清单及高级、中级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主要勘查仪器设备清单,注册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2.探矿权申请勘查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国家出资勘查的,国家委托勘查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
探矿权申请人申请探矿权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勘查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3.采矿权申请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采矿权申请登记书;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以拐点标定,并附国家直角坐标和矿区面积);有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申请由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采矿权的,还应报采矿权评估、确认的有关资料;环境影响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4.环境准入采矿权人在取得采矿许可证之前,很多地方还规定了必须缴纳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缴纳标准原则上是在评估治理环境所需费用的基础上确定。
5.矿权评估机构资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设立的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制中介机构;未挂靠任何政府部门及其下属单位;合伙制社会中介组织的评估业务人员中,矿权评估师应不少于2人,有限责任制社会中介组织的评估业务人员中,矿权评估师应不少于3人;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6.矿权评估师取得地质、采矿等工程类或经济、法律类专业大专学历,具有10年相关工作经历;取得地质、采矿等工程类或经济、法律类专业本科学历,具有8年相关工作经历;取得地质、采矿等工程类或经济、法律类专业硕士学位,具有5年相关工作经历;取得地质、采矿等工程类或经济、法律类专业博士学位,具有2年相关工作经历;人事部和国土资源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7.矿产储量评估师(1)具有地质勘查、采(选)矿等工程或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从事相关工作(矿产勘查、储量评审、矿山或水源地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或设计)满10年,同时具有下列经历之一:主持过中型以上矿床或水源地勘查报告的编制工作;主持审查中型以上矿床或水源地勘查报告不少于5份[FS:PAGE];主持过中型以上矿床或水源地 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或设计工作。(3)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周岁(院士及著名专家可适当放宽)。
8.注册地质师我国注册地质师资格认证制度筹备工作正抓紧进行。预计2005年1月1日前,各委员会的机构设置、各项程序和规则的制定将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