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25万元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08年04月23日 文章点击数:4787 【打印】
日前从有关部门获悉,《达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4月20日起开始施行,原《达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即行废止。新《细则》增加了很多新条款,更加人性化、全面化,更具操作性。据悉,购商品房贷款最高限额可放宽至25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5年。
贷款额度、期限放宽
《贷款细则》规定,购买商品房的贷款最高限额为20万元,若夫妻双方均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是贷款购买同一套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可放宽到25万元,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25年;购再交易房,贷款最高限额为20万元,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20年;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为10万元,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0年;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最高限额为8万元,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5年。借款人申请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限。对确需延长贷款期限的职工,并具有偿还能力且个人信用良好的,贷款期限可适度放宽1-5年。
贷款担保品种多样
《贷款细则》规定,借款人可用自有、共有或第三人房产在不转移财产占有权的情况下进行抵押,也可用国债、银行定期存单等有价证券进行质押。
借款人以共有或第三人房产抵押的,须征得共有权人或第三人的同意并办理公证,且与受托银行签订抵押合同,并依法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借款人用有价证券质押的,有价证券的金额不得低于借款金额本息。
用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的房产,房屋必须在达州市城区、各县(市)城区或所辖建制乡镇的规划区内,且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所有权。异地购房贷款所提供的担保,用于抵押的房产或用于质押的有价证券,必须要在本市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或受托银行办理抵押或质押手续。
此外,《贷款细则》还推出更人性化的一点: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资金时,可同时向受托银行申请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受托银行将以组合贷款的形式向借款人发放。